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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晓峰

公告时间:2025-04-28 23:31:21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陈晓峰)
本人陈晓峰,作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在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晓峰,1965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8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泌尿外科担任住院医师、主治医师;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7 月,广东省南海市中医院担任外科主治医师;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外科担任副主任医师、大外科主任助理;2001 年 8 月至今,深圳市干部人才健康管理中心(市人才研修院)担任主任医师,健康教育中心主任、医务部主任、健康部部长。2023 年 11 月至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或 5%
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4 年度,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2024 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本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我均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对议案进行了审慎的表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也都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
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 2024 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董事 大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 亲自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加董事会 席次数 式参加次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大会的次
次数 数 加会议 数
陈晓峰 8 8 7 0 0 否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1、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
公司董事会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我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 专门委员会
姓名 审计委 薪酬与考核 战略委 提名委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员会 委员会 员会 员会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陈晓峰 - 2 - 2 0 否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2、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召开了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我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运营等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新产品研发进度、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密切联系,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于公司 2024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格式和内容以及编制与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 2024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完成审计工作,满足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收到财务总监赵红云先生的书面报告,因个人原因,赵
红云先生申请辞去第六届财务总监职务及副总经理职务。为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
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邓玲玲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邓玲玲女士的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邓玲玲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邓玲玲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等有关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符合公平、公正、公允及市场化原则的实施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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