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4-28 22:43:50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筹备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对接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