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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尔: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告时间:2025-04-28 22:39:25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五条 首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由提名委员会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企业负责人负责将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方案、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
企业可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方案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将审议结果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评估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
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及专家评估小组的意见召开会议,
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后,将提案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
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
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
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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