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公告时间:2025-04-28 21:47:37
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苏盐井神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海棠大道 18 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悖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相关事项已经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获得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苏盐集团全资子公司苏盐资产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除苏盐资产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苏盐资产承诺认购本次发行 A 股股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
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 股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如有小数,小数点后两位向上取整),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控股股东苏盐集团全资子公司苏盐资产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苏盐资产将不参与认购。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234,578,660 股(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授权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0,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 188,912.00 180,000.00
合计 188,912.00 18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7、控股股东苏盐集团全资子公司苏盐资产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
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进行减持,还需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10、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11、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股东回报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请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本次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3、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苏盐井神/公司/发行人 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苏盐集团/控股股东 指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苏盐资产 指 江苏苏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苏盐集团的全资
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江苏省国资委 指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本 指 发行 A 股股票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预案/本预案 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股东会 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 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募集资金 指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3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预案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预案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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