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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天然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8 21:39:31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传递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网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等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金融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金融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
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
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
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
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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