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曹春方)
公告时间:2025-04-28 19:46:38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曹春方)
本人作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认真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出席了公司年度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独立的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较好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及能力,也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具体情况如下:
曹春方,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 年出生,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广州华银健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8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进行年度自查,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2024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1次临时股东大会和1次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2024 年出席/列席会议次数 董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
姓 名 董事会 临时股东 年度股东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次数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次) (次) (次)
曹春方 8 1 1 8 0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恪尽职守,履行相关职责,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次) (次) (次) (次)
审计委员会 4 4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4 0 0
提名委员会 1 1 0 0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募集资金使用、会计政策变更等工作进行了指导、监督、检查,有效加强了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按时完成了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促进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障了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
性。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各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履职情况、薪酬事项进行讨论与评价,并对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编制情况与调整事项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执行工作,其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1次会议,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报告期内公司在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本人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本人对《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3、2024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本人对《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四)日常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积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关注公司在媒体、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每次召开相关会议前,公司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出谋划策,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及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参加了2024年公司召开的2次股东大会和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在股东大会和业绩说明会上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现场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和所涉及领域的经验及优势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提出积极建议,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在公司2023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审阅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年审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与公司
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协助解决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履职能力提升,主动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文件,积极参加有关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水平的培训,主动了解和及时掌握上市公司的运作体系和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开展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有效的组织现场工作交流,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指导性意见,对增强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性和决策有效性有极强的促进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本人核查了相关资料后,经过审慎分析,本人认为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需,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定价参考市场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优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经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各个业务环节内控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经过核查相关资料及实地走访公司管理层,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同时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