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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京华激光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任家华-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28 18:51:36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任家华-离任)
作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度任职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5 月 17 日),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谨慎认真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任家华:1971 年生,博士后,历任重庆市油脂公司财务主管、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至今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副教授;2021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0 月至今任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2022 年 5 月至 2024 年 5 月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独立履行职责,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1次。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具体参加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董 大会情况
事姓名 本年应参 亲自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 出席次数
加董事会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数 次未亲自参

次数 加会议
任家华 1 1 0 0 0 否 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共审议议案4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共审议议案1项。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参加各项会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与公司充分沟通,作出了独立客观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及时了解、掌握定期报告的工作安排。2023年年审期间,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年审会计师保持了良好沟通,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积极协调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了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机会,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保持有效沟通,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现场考察、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积极督促公司注意规范运作、合规经营,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的关联交易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4 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违规的资金占用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编制并披露了 2023 年
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各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继续聘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拥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和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按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78,516,800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53,555,040.00 元(含税),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经审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核,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薪酬制度以及相关规定,是客观、公正的。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及时、完整、充分、准确地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信息披露人员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履职期间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独立董事:任家华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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