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美诊断: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8:42:02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5-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章程》与上
位法有效衔接,公司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以及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决定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与监事或监事
会相关的公司制度将同时废止。其中,《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通
过董事会选举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
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 (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检测技术;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和技、技术转让;分析检测技术培训;批发医疗器械II、III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类(国家法律、法规及限制性产业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 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基础化,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销售自产产品;佣金代理( 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 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货请);医疗器械租赁;生产医疗器械II、III类。(依法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软件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
经营活动。) 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6,000万股,全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01,108,000股,公司的股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本结构为:普通股401,108,000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
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