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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播时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17:31:43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披露的信息
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
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十四条 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
国家秘密, 进行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宜, 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
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 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
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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