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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5-04-28 17:27:16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办理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总裁、财务总监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公司财务部、纪检与审计部(纪检监察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日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由财务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纪检与审计部(纪检监察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四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
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领导小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事件的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
(一)针对合规风险,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基本财务指标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针对财务公司业务风险,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三)为保障资金安全性,在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领导小组和财务部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指派负责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财务公司出现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情形,领导小组需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并及时予以披露。
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情形,且公司拟继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公司与财务公司需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充分说明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事件的处置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
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需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被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四)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五)财务公司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充足和风险救助义务;
(六)财务公司出现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
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将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公司应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效,并对外披露。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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