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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园: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根武

公告时间:2025-04-28 16:27:35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根武)
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关注公司信息,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运作情况,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自2024年7月起,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现将2024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根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1998年7月至2000年10月在浙江师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00年11月至2008年8月在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2008年9月至2018年9月在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主任;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主任;2020年12月至今在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兼任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婚协副会长、市民革社法委主任。2024年7月至今在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本人任期内召开4次,本人均参加了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对公司事先提供的会议议案及其他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会议上明确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各项表决权,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审议事项提出异议。
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并实际出席了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本人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在会议召开前,阅读各次会议资料,为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坚持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提出了合理建议和建设性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对公司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
2024年12月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本人与年审会计师、公司内审机构以及内控部门就内外审工作以及内控工作做了充分沟通与交流,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内控部门的工作表示认可。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除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外,本人还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关注的事项,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会议的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的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恪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严格按照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规范。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坚持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本人特别注意监督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平等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
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依规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王根武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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