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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人福医药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5:43:08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将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
成立日期:2012年3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
首席合伙人:谢泽敏
截至2024年末,大信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3,957人,其中合伙人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2024年度,大信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事务所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管理层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计划的审计
范围和时间安排、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类型等进行沟通。
经审计,大信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大信事务所据此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信事务所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4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事务所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审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大信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总体情况,审议通过了大信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经营管理及财务方面的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报表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以及对公司进行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与注册会计师就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审计范围、人员及时间安排、重要性水平、审计策略和计划、审计重点、特别关注事项、风险判断、会计政策、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审计委员会提出并确定了重点关注问题,并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四)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大信事务所关于2024年年度审计总体情况,审议通过了大信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充分发挥了监督审查作用。通过对大信事务所在年报审计期间工作情况的监督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审计委员会成员: 刘林青、周睿、黄晓华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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