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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7 17:57:47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2025 年 4 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
高决策水平,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
定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总裁和公司人力资
源中心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总裁任组长。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
见;
(五)就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推荐或更换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任职
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建议;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职责。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
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
式通知全体委员。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提名
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
行主任委员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主要包括:
(一)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二)印发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
(三)收集会议召集人提出的提案,及时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围
内向委员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安排会议的地点和条件;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的,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将在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设置
会场,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电子通讯(电话、视频、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相结合
的形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委员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
议。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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