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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辉)

公告时间:2025-04-26 03:13:4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吴辉)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勤勉尽职、恪守诚信,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 2024 年度(以下亦称为“报告期”)的相关会议,独立、公正地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 202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辉,1985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赛
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投资部总经理、汽车产业研究中心总经理、研究总监。现任北京伊维碳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伊维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香河昆仑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海融惠达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海融惠达(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伊维碳科重庆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自 2020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股东会,8 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会议
的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 是否连续2次
次数 未亲自出席
股东会 5 5 0 0

董事会 8 8 0 0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听取公司经营团队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所作的陈述和报告,以及公司股东就公司经营和管理发表的意见,主动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也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对提 交 董事 会和 股 东 会的 议 案均 认真 审 议 ,以 谨 慎的 态 度行 使 表决 权 。本 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主持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议了公司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蒋燕萍女士的综合素质、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工作能力、职业素养符合任职资格。
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与未来战略发展走向,以及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本人在行业内长期从业的经验积累优势,对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 召开日期 审议通过议案
门委员会
第三届董
事会战略 2024 年 1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委员会第 月 12 日 管理的议案》
一次会议
第三届董
事会战略 2024 年 3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委员会第 月 22 日
二次会议
1.《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2.《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届董 3.《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事会战略 2024 年 4 4.《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委员会第 月 25 日 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次会议 6.《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
议案》
7.《关于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1.《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三届董 2.《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
事会薪酬 2024 年 4 薪酬方案的议案》
与考核委 月 25 日 3.《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
员会第一 酬方案的议案》
次会议 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第三届董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
事会战略 2024 年 6 款的议案》
委员会第 月 21 日 2.《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
四次会议 议案》

董事会专 召开日期 审议通过议案
门委员会
第三届董
事会战略 2024 年 8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
委员会第 月 28 日 的议案》
五次会议
第三届董
事会提名 2024 年 8 《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委员会第 月 28 日
一次会议
第三届董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
事会战略 2024 年 10 款的议案》
委员会第 月 28 日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六次会议 3.《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第二届董
事会战略 2024 年 12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委员会第 月 27 日 管理的议案》
七次会议
2024 年,公司未涉及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故 2024 年
度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本人
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邮件和微信等多样化的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积极 参 加 了 董 事 会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并 通 过 不 定 期 实 地 考 察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核查和监督,深入了解公司产品结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市场布局、渠道结构、国内外大促期间各地区销售情况、业绩情况、投资策略等情况。

此外,本人始终关注宏观环境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变化,留意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来,本人将持续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4.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5.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其他主体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
确认意见。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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