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华泰联合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23:08:0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李宗贵
联系电话 025-8338804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234
注册资本 109,433,700.00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 6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彪
实际控制人 陆彪、杨敏
联系人 王霞
联系电话 0513-877709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阅情况 或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3
情况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2025 年
4 月 11 日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项目 工作内容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1 月 11 日、
2025 年 4 月 17 日采用现场和远程授课结合的方式对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限于《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
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
(4)督导公司建立募 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8,304.38万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元,投资于“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英瑞
金专户情况 针织服装二期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和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已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英
瑞针织服装二期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
入 31,505.99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8,210.02 元(含已
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和股东大会情况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
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一)2022 年度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对发行人使用限制募集资金
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本次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6)保荐机构发表独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立意见情况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
项目 工作内容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泰慕士本次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
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