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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众精工: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秦非

公告时间:2025-04-25 22:41:08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秦非)
我作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秦非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生,中欧国际商学院 EMBA,
注册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先后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埃克森美孚
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润滑油部财务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赛默飞
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算及财务共享中心财务高级经理。2005 年 11 月至2013 年 12 月,任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大家电财务业务总监。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亿滋(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控制总监。现任博众精工
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我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我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 2 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
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股
出席董事会情况 东大会
情况
独立董事 是否连续 出席股
姓名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两次未亲
应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自参加会 东大会
次数 次数
议 次数
秦非 9 9 0 0 否 2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我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4 次,就定期报告、股权激励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 2024 年度,我积极参与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努力满足中小股东的需求和关注点。通
过参与公司定期的业绩说明会,我与中小股东面对面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疑虑,并解答他们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我与其他董事会成员共同致力于建立透明、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并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一致。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公司最新运营情况,同时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确保我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度,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查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重点审核了 2024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关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与必要性,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到 2024 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相关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等有关议案。我对于上述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并购重组的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 2023 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两次现金分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 元(含
税)。截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46,647,765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 3,718,754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 442,929,011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57,580,771.43 元(含税)。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完成权益分派的执行。
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5 元(含税)。截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46,647,765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4,919,16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 441,728,603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7,546,931.26 元(含税)。公司已于 2024年 10 月完成权益分派的执行。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2024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使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财务报告的真
实、准确、完整提供了保障。因此,我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并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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