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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2:00:54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6人,代表股份338,286,530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6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07,641,435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0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1人,代表股份30,645,095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8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3人,代表股份30,699,595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6%。
(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38,250,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63,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弃权 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38,247,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60,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弃权 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38,237,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50,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弃权 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38,244,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57,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9%;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弃权 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8,198,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57,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11,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6%;反对57,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1% ;弃权 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8,12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75,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2,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8%;反对75,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8% ;弃权 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8,12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75,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2,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8%;反对7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7% ;弃权 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355,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1%;反对1,85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6%;弃权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768,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87%;反对1,852,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6%;弃权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518,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5%;反对1,728,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0%;
弃权3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931,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20%;反对1,728,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3%;弃权3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8,240,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53,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5%;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弃权 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邱美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各独立董事
2024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燕华律师、史兴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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