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21: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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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70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4月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5年4月25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87,491,0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968%。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7,8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8,458,89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590%。(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9,100,317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0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 《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5.01 丁彦辉先生的 2024 年度薪酬
5.02 罗艳君女士的 2024 年度薪酬
5.03 丁崇彬先生的 2024 年度薪酬
5.04 赵凯先生的 2024 年度薪酬
5.05 赵阳女士的 2024 年度薪酬
5.06 任永红先生的 2024 年度薪酬
5.07 郑丹女士、谢春华先生、赵九利先生的 2024 年度薪酬
6.00 《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7.00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00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序号 议案名称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股数(股) 持有效表 股数 持有效表 股数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股) 决权股份 (股)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 (%) (%)
《2024 年度
1.00 董事会工作 187,885,265 99.6956 569,031 0.3019 4,600 0.0024
报告》
《2024 年度
2.00 监事会工作 187,887,265 99.6967 567,031 0.3009 4,600 0.0024
报告》
《2024 年年
3.00 度报告及其 187,881,365 99.6936 569,031 0.3019 8,500 0.0045
摘要》
《2024 年度
4.00 财务决算报 188,125,365 99.8230 325,931 0.1729 7,600 0.0040
告》
《关于董事
5.00 2024 年度薪 -- -- -- -- -- --
酬的议案》
丁彦辉先生
5.01 的2024年度 63,138,316 98.9825 614,431 0.9632 34,600 0.0542
薪酬
罗艳君女士
5.02 的2024年度 187,809,865 99.6556 613,531 0.3256 35,500 0.0188
薪酬
丁崇彬先生
5.03 的2024年度 187,810,765 99.6561 613,531 0.3256 34,600 0.0184
薪酬
赵凯先生的
5.04 2024 年度薪 187,799,765 99.6503 614,431 0.3260 44,700 0.0237
酬
5.05 赵阳女士的 187,799,765 99.6503 616,531 0.3271 42,600 0.0226
2024 年度薪
酬
任永红先生
5.06 的2024年度 129,023,174 99.4924 616,531 0.4754 41,700 0.0322
薪酬
郑丹女士、
谢 春 华 先
5.07 生、赵九利 187,809,865 99.6556 617,431 0.3276 31,600 0.0168
先生的 2024
年度薪酬
《关于监事
6.00 2024 年度薪 187,813,965 99.6578 610,631 0.3240 34,300 0.0182
酬的议案》
《关于 2024
7.00 年度利润分 188,318,996 99.9258 106,700 0.0566 33,200 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