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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1:11:40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4 页
三、附件...... 第 15—18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5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16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7—18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292 号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微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智微智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智微智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智微智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5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智微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智微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智微智能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7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6.86 元,共计募集资金 104,110.50 万元,坐扣不含税承销费保荐费5,893.05 万元(实际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 6,034.56 万元,其中前期已预付不含税保荐费141.51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98,217.45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 8 月 10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958.36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5,117.5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8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95,117.58
项目投入 B1 64,956.7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540.39

项 目 序号 金 额
项目投入 C1 8,721.65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244.38
项目投入 D1=B1+C1 73,678.35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784.77
其他[注 1] D3 64.1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23,288.14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18,288.14
差异[注 2] G=E-F 5,000.00
[注 1]其他金额 64.14 万元系发行费用预计支付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所致
[注 2]应结余募集资金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结余差异 5,000.00 万元系暂时补流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谢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3年5月3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本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谢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24年1月23日本公司与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因部分开户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一级支行或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该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6 个募集资金专户、7 个定期存款账户和 3 个募集
资金现金管理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
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前海 8110301013400627773 11,129.06募集资金专户
分行营业部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
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前海 8110301013300683702 3,986,890.46募集资金专户
分行营业部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
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分行 443066285013008077678 442.49募集资金专户
营业部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 广东华兴银行股 募集资金现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深圳 210000980818 184.95管理专户
华润城支行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 广东华兴银行股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深圳 210000980818-1 10,000,000.00定期存款账户
华润城支行
深圳市智微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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