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20:25:10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4 号)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7,011,007 股,发行价格为 11.8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15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47,348.60 万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3-11 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新增股份的股份
登记手续已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毕,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10 月 9 日。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博敏电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博敏电子进行持续督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
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创证
券现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21层
保荐代表人 王兆琛、彭良松
联系电话 0755-88309300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21层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936
注册资本 630,398,004元
注册地址 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徐缓
实际控制人 徐缓、谢小梅
联系电话 0753-232989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4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于2
025年4月26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 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徐缓、刘远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在 2022 年度商誉
减值测试存在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基于此,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在完成整改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的规范运行;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各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此外,受商誉减值计提及市场竞争加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经营业绩均出现亏损,虽然 2024 年度亏损有所收窄,但主营业务依然处于亏损状态。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了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已建议公司做好业绩披露工作,积极应对市场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努力降低外部环境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冲击,持续提升经营效率,改善经营业绩。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博敏电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博敏电子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博敏电子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博敏电子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博敏电子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博敏电子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博敏电子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
导期结束后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兆琛 彭良松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