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斯信息: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唐婉虹)
公告时间:2025-04-25 20:00:03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唐婉虹作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斯信息”)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董事的职业准则,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各项会议,严谨审慎地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治理体系优化与合规运营。现将 2024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唐婉虹,女,196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东北财经
大学计划专业学士,华东工学院(现南京理工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副教授。1988
年 8 月至 1990 年 9 月,任沈阳汽车制造厂(现一汽金杯)助理统计师;1993 年
3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2002 年 4 月至今,任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19 年 4 月至今,任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工商教育中心主任;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6 月至今,任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8 月至今,任莱斯信息独立董事。
(三)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按时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审 慎行使表决权。公司2024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报告期内,本人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方式出 委托出 缺席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会议
唐婉虹 7 7 0 0 0 否 3
(二)参加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对年度关联交 易额度以及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必要性、定价依据等进行深入审查, 通过充分讨论与独立表决,形成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决 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本人认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 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7次,其中审计委员会6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均 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 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 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全过程,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
本人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本年度整体计划安排、审计关注要点等关键事项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确保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全年累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20天,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年度、季度为节点,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与管理层进行定期沟通,掌握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状况,发挥财务专业特长,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积极、主动参加业绩说明会等多元化沟通渠道,进一步强化与中小股东的深度互动与交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并发挥指导作用。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期间,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充分保障我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利,为本人履职创造了必要条件,给予了充分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
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8月29日、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并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4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本人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10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可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于202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本人认为,王可平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确认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秉持忠实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并行使表决权,切实承担起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要责任。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为推动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升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严谨的工作态度,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
理结构中的关键作用。致力于保障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与独立性,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为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等重大事项提供更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保持对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的敏锐洞察力,紧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助力公司提升决策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