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郭东)
公告时间:2025-04-25 18:49:55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郭东)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郭东作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 2024年度工作中,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郭东,1980 年生,中国国籍,法学博士学历,博士后。曾任大成基金下
属深圳市大成前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西藏涌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目前担任拉萨联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概述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董事会 8 次,实际
出席 8 次,出席率为 100%。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本人也全部
亲自出席了会议,出席率为 100%。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调查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背景信息和相关资料;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以审慎的态度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在会议上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的建议,
极作用。
2024 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均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
大经营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法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亦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 2024 年度认真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主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与审计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了密
切联系,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运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和规范运作等情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建议。同时,密切关注宏观环境及行业形势变化,及时关注外部舆情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并了解媒体报道及机构调研等公司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和相
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任期内,本人均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详细了解相关背景资料,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职责,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提供畅通的渠道。
3.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等进行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和可能面临的风险,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的合理性、公允性和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加强与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 3 次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
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听取中小投资者建议,了解中小投资者关注的公司相关事项。
三、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
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 年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份额进行调整,同时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四)利润分配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400,1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00,025,000.00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经审核,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制度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400,1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20,030,000.00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经审核,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制度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五)外汇套期保值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经审核,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金融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六)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