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8:02:22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公告编号:2025-042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次修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
新增 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删除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 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修改前 修改后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的, 形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新增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召集和主持。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修改前 修改后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出请求。 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召集和主持。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召集人可以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人可以持召集临时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司承担。 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的内容。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的持股比例。
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解释。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