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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集团:长华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7:49:02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5-013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7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8 号”)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
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准则解释 17 号,涉及“关于流动负债与非
流动负债的划分”及“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相关内容,该规定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准则解释 18 号,涉及“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
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暂行规定、准则解释 17 号及准则解释 18 号
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暂行规定、准则解释 17 号及准则解释 18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
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
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
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自 2024 年度起执行该规定。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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