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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集团:长华集团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红枫-届满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25 17:49:02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4 年 4 月,本人因任职到期,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时离任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同时不再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现将截止 2024 年 4 月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范红枫先生:196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曾任浙江省慈溪市司法局办公室文书、浙江省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律所主任,现任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慈溪市律谐商事调解中心董事长。2018
年 5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本人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出席并认真审阅了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以审慎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所示: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应参加董 亲自出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应参加股东大会 实际参加股东大会
事会(次) 席(次) (次) (次) 亲自参加会议 (次) (次)
范红枫 3 3 0 0 否 1 1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题,履行了委员职责,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所示:
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情况
姓名 应参加董事会薪 应参加董事会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范红枫 1 1 0 0 2 2 0 0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尚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本人离任前的报告期内,本人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公司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会议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会前材料,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同时还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人员传授法律相关知识,提升员工法律意识。
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均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董事及高管的薪酬、关联交易、续聘外部审计机构、董事会换届选举、回购股份等重要事项,从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公司在相关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外部环境和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三)聘任审计机构情况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在其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公司的审计任务,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所需要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从业经验,能够胜任对本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核查,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监督及协调能力,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本人认为公司在综合考虑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切实保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提出了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督促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通知和要求,对股东、关联方及公司自身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未发现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充分、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发挥着应有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合理保证经营合法依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
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以及下属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了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运作规范。作为法律专业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发挥自己法律方面的经验,对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相关制度的制定等事项建言献策,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职期间,本着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规定,本人截至 2024 年 4月任职到期,于 2024 年 4 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起,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感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履职的支持,并衷心希望公司在新任一届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红枫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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