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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四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17:26:4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奇 联系方式:0551-62207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姚成 联系方式:0551-6220710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5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红四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 7.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592.98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307.0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610Z0007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公司”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红四方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人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
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保荐协议等与持
2 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续督导相关协议并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3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
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规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况。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保荐人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5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6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诺。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
7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8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10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阅或在得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安排审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 阅,并督促公司尽快安排更正或补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已根据持续督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导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
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调整。
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11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保荐人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1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保荐人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
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生。
告。
保荐人应当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
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生该等情况。
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
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5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生该等情况。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保荐机构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
16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保工
检查工作质量。 作的有效开展。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7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 生该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
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
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
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对红四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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