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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枫酒业:金枫酒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6:37:11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 2025-012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
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今年 3 月份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2、强化股东权利,将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调整为 1%以上(含本数)
3、取消监事会设置,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明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4、新增独立董事专节,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5、调整董事会结构,新增职工董事设置。
6、“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
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
《公司章程》修改前条文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文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
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上海市股份制有限公司暂行规 限公司规范意见》、《上海市股份制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 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同意组建上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同意组建上海海市第一食品商店改制为“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 市第一食品商店改制为“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财贸 92 第 179 号)批 限公司)”的批复》(沪府财贸 92 第 179 号)批准,以募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10000132203723P。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 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与上海市体改委、上海市国 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与上海市体改委、上海市国资办、资办、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于贯彻国务院(1995)17 号文的实施意见》,公司严 务院(1995)17 号文的实施意见》,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规范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规范化运作进行了全化运作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总结和自查,达到了股份公 面详尽的总结和自查,达到了股份公司的规范要求,并司的规范要求,并经上海市股份公司规范工作小组审 经上海市股份公司规范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公司于 1996
核确认,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重新登
管理局办理了公司重新登记手续。 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董事 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 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
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9,004,950 股,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69,004,950 股,公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9,004,950 股,其他种类股 0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9,004,950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计划的除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
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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