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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毅军)

公告时间:2025-04-24 23:20:26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刘毅军
作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任职以来,本人严格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的有关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4 年度个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刘毅军,男,汉族,1965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
学博士。1987 年 7 月至 1989 年 8 月在沈阳师范学院数学系
任教;1992 年 7 月至今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任教,曾任系副主任、主任、应用经济学学科负责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教授;2024 年 2 月起担任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本报告期应参加 以通讯方式参加 出席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姓名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刘毅军 6 1 5 0 3
自任职以来,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认真查阅公司提供的议案资料基础上,与经理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审慎客观地对董事会议案进行表决,对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规范运作起到积极作用。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自任职以来,公司共计召开 4 次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人参加会议 4 次,出席率为 100%,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2024 年 2 月 28 日,出席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受托管理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3 日,出席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事项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席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于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终止收购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4.2024 年 12 月 15 日,出席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报告期内共主持召开 1 次会议,出席率为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以及董监高2024 年度薪酬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报告期内共参加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出席率为 100%,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年报审计情况及审计报告初稿、对外披露事项的报告,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及选聘文件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本人报告期内共参加 1 次会议,出席率为 100%,审议通过了《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收购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听取年度战略规划执行情况汇报,深入研判企业内外部形势和客观实际,从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企业内部管控等维度,与管理层共同商议,合力推动战略落地,监督战略落实,积极推动战略目标实现。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确保
提名程序合法合规,通过系统化的履职,能够为公司构建高效、多元的领导团队,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原则,认真审阅公司
定期报告,积极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给予合理建议,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外部审计工作的及时性,积极协调审计工作的内外衔接,在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发表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出席股东大会,与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投资者关注重点,积极关注互动易等平台上中小股东的提问,了解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同时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等机会,积极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公司
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并于 2024 年 7 月、12 月对上市公司生
产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与技术人员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全年现场工作达 15 天。同时积极关注能源行业政策信息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我们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自任职以来,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受托管理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召开了第二次专门会议,并形成了决议,认为本次受托管理华新燃气集团持有的华新煤成气 51%股权,是妥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有效举措,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不发生任何资产权属的转移,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终止收购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项议案,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上述三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召开了第四次专门会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本次新增及调增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是公司慎重考虑的决定,终止开展原《金融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终止收购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审慎评估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做出的决定,不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导致公司产生任何经济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召开了第五次专门会议,并形成了决议,认为本次
关联交易的调整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销售体系、逐步提高资源调控能力,对增加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经营效益有积极影响,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表决、交易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参考行业、地区整体薪酬水平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所发放的薪酬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2024 年,公司对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时进行披露,并针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项披露,全年共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在内的公告共 97 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合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四、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积极参加了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山西证监局及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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