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鸿高)
公告时间:2025-04-24 22:58:12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胡鸿高)
本人作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统联精密”)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以及《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及时而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并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的提升。现将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以及兼职情况
胡鸿高先生,195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
法律学专业本科学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复旦大学法律学系讲师、经济法学教研室主任、法律学系副系主任、副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学系系主任、博士生导师;2007 年 5 月至今,任复旦大学法务委员会主任、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20 年 4 月至今,兼任统联精密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拥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故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度,按照《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 9 次董事会会议,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3 次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本人参加董事会及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
董事 本年应参 委托 是否连续 股东
姓名 加董事会 现场出 通讯出 出席 缺席 两次未亲 大会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情况
议
胡鸿高 9 0 9 0 0 否 3
凡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人都认真听取了公司相关情况介绍,审慎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全面深入了解决策事项,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本人对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专门委员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 应参加会议次数 参加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5 5 0 0
薪酬与考核委 5 5 0 0
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 1 1 0 0
会议
本人忠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对于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议案内容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本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关于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虎先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了便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保证公司财务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和股东大会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前述相关会议、检查董事会各项决策落实情况及其他工作等。本人还通过现场考察、微信、视频、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保持密切联系,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亦能及时回应、充分沟通交流;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全面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公司董事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均充分征求本人的意见。公司为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大力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地审议,详细地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
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公平、公正、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过程中,本人还重点关注了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重点关注领域和审计工作安排。除上述事项外,本人就公司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利润分配等事项也进行了关注。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以及报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详细地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侯灿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任董事会秘书后,侯灿女士仍然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为确保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黄蓉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黄蓉芳女士的简历及与该议案相关的文件后,本人认为黄蓉芳女士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或条件的有关规定,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相关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符合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且薪酬标准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同行业及地方薪酬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