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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护卫:安邦护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1:13:12

证券代码:603373 证券简称:安邦护卫 公告编号:2025-016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解释 17 号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符合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提前清偿,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对于附有契约条件的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在进行流动性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7 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
的划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 17 号规定,企业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在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在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7 号中“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
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 17 号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租赁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而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除外)。
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7 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
理”的规定,对自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 18 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
企业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本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解释 18 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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