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18:45:08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8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6119 号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芯能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芯能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芯能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
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芯能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芯能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芯能科技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46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80 万张,期限为
6 年,按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张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88,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75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7,25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93.96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6,956.0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85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86,956.04
项目投入 B1 18,625.7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75.43
偿还银行借款 B3 23,224.75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20,177.60
利息收入净额 C2 460.53
偿还银行借款 C3 2,131.29
项目投入 D1=B1+C1 38,803.34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635.96
偿还银行借款 D3=B3+C3 25,356.0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23,432.6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23,432.62
差异 G=E-F 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1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801012302778682 234,326,228.54
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合 计 234,326,228.54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8,158.23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上述投入及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828号)。
3.增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在保持募集资金继续投向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前提下,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及项目总装机容量,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保持不变。在增加部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作为募投项目前,募投涉及分布式光伏项目总规模约为 166.26MW,投资总金额为72,340.78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 61,600.00 万元,项目的实施地点分布于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湖北省、安徽省及天津市,项目总数量为 55 个。在增加部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作为募投项目后,募投涉及分布式光伏项目总规模增加到 204.31MW,投资总金额为 77,845.94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变仍为 61,600.00 万元,项目实施地点仍分布于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湖北省、安徽省及天津市,项目总数量增加到 67 个。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期至 2025 年10 月。公司将实时跟进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分布式光伏产业政策变化等情况,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为导向,在保证自身合理收益率的前提下,与合作客户加强沟通,友好协商,积极消除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不利因素,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全力稳步推进未开工项目尽快达到可进场实施条件,保障募投项目按期完成。
若最终经公司评估确认相关延期电站建设子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无法达到公司预期的合理投资收益率或者因业主屋顶资源规划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则公司将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对相关屋顶资源进行变更置换或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偿还银行贷款系以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详见本专项报告三(一)2 之说明。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