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17:38:03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财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现将公司财务/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财务/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财务/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三个专门委员会之一,第七届董事会下设的财务/审计委员会由4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杨海峰、纳鹏杰、孙旭东,董事1人:缪宜生,主任委员:杨海峰。
2024年3月8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经董事会选举,李青、张静、吴昊旻、孙旭东、杨海峰5名委员担任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独立董事3人:吴昊旻、孙旭东、杨海峰,董事2人:李青、张静,主任委员:吴昊旻。
财务/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具有能够胜任财务/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要求。
二、财务/审计委员会全年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全年度召开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9次,共计审议30项议题,并与审计机构就年度报告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全体委员本着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对相关议题发表专业意见,同时对相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一)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
会议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预计是根据公司业
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基于普通商业交易条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是由于公司授予对象出现离职,退休及离世情形,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须对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本次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均严格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执行。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会议认为:龙运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免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龙运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同意将以上议(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预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等十八项议案。
会议认为:上述议题涉及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绩效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同意将以上议(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
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议决定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捐赠的议案》《关于拆除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对外捐赠系公司对外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的实际需要,不会对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践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提升了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本次拆除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符合公司业务布局的实际需要,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同意将以上议(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2024 年 8 月 1 日召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捐赠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对外捐赠系公司助力云南推动和深化青年积极参与澜湄合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积极履行扩大对外合作交流的职责,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会议同意将以上议(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新增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且基于普通商业交易条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议决定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预案》《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认为:本次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是由于公司授予对象出现离职,退休等情形,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须对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本次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均严格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执行。公司 2024 年三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4年三季度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已满足《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财务/审计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财务/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2.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独立性评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经营关系及关联关系。在本年度审计工作中,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项目组成员始终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专业性评价: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投入了足够的时间、精力,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费用
本报告期内,公司2024年实际支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费76万元、内控审计费22万元,共计98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情况
本报告期内,财务/审计委员会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财务/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公司2024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2025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客观公正性和工作计划可行性进行了评价。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计划,督促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及重要问题。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财务/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漏报情况,不存在因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重要会计判断等情况导致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深化建设和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财务/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展开协调工作,使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更为有效,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财务/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履行职责,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保障年度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有效进行,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2025年,财务/审计委员会仍将继续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提高专业水平与决策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