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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3 22:34:35

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5-035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4 月 23 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条款中的“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其他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定,制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
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1]88号文《关于同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1]88 号文
意设立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关于同意设立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
2 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嘉峪关市 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照,营业执照号为:620000000016870。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三证合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2007190638385。
91620200719063838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3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4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5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秘书、总工程师。 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8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9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1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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