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艳艳)
公告时间:2025-04-23 20:30:10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2024年的工作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出席、列席了公司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听取公司生产经营汇报,关注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针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王艳艳,女,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因连续任期届满六年,本人于2025年4月9日起不再担任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002901)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本人已就2024年度任职期间的独立性进行自查,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性文件要求的独立性,2024年能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履职期间,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与相关人员沟通,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实,能够做到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 2024年度应参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加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会 7 7 0 0 否
股东大会 3 3 0 0 否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财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期内,本人组织并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定期报告、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的讨论和审议,审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以及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就相关问题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重点关注内部控制测试的方法、函证的方式等事项的详细情况,有效维护了审计的独立性,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
2、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未发生需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事项。
3、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落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2024年共召开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任职期间,本人认真研究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对2024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审议案均投赞成票。具体审议内容如下:
(1)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开展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3)2024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4)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加强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同时,本人积极与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展前、中、后期分别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审计报告结果进行专门的沟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并重点关注了厦门证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本人高度重视并敦促公司根据厦门证监局反馈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整改。本人多次与公司相关人员及签字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跟进,要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公司合规合法运营。
本人还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和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审阅公司提供的信息报告,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参加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次会议,对于董事会提供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查阅相关资料,对审核议案能够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4)为提高履职能力,本人密切关注相应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变化,
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全面深入学习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升自身决策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本人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监督。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4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针对上述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不适用。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综合考虑其审计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后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不适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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