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火箭:陕西中天火箭技术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
公告时间:2025-04-23 20:03:49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公司及下属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的关于本规定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风险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了前述交易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外,其余事项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4)单纯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四)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1. 涉案金额(包括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第1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报告规则。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决定;
10.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1.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7.公司决定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7.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0.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12.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1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4.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除以上事项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6.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及董事会
秘书报告或预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涉及本规定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或应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及董事
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