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瑞林: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3 19:58:15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在董事范围内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内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当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作联络、资料准备、会议组织、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第九条职责权限所列事项需召开会议讨论的,形成的书面意见或决议应征得公司党委同意意见后,连同相关议案、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相关人选提名前,应充分掌握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经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提名人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或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现场与通讯结合等多种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召开方式的不同,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会议表决采取票决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讨论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有效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出席及授权、关联回避、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或意见,以书面形式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