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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瑞林: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3 19:58:56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在董事范围内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当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方案;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报告、资料准备、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档案管理等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就第九条职责权限所列事项需召开会议讨论的,应事前征求公司党委意见。会议形成的书面意见或决议应连同相关议案、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现场与通讯结合等多种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召开方式的不同,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会议表决采取票决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讨论的事项,须经全
体委员的有效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出席及授权、关联回避、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或意见,以书面形式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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