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3 19:36:45
财务报表附注
一、 公司基本情况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是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8]571号文批准,由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原名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于1999年8月26日以募集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25,000,000元。其中国有法人股325,000,000股,社会
公众股100,000,000股,于1999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4年8月本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0,000元,2005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
本87,959,173股,200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3,575,867股,2007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为股本971,587股,2008年3月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40,682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转
为股本92,547,309股。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08年3月11日停止转股,本公司已按
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计当年利息即101.28元/张,赎回了在赎回日之前尚未转股的38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2008年3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将赎回款项划入了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资金账户,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应注销并于2008年3月19日摘牌。
根据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具体
为每10股转增6股,实际转增股本270,405,224股;2005年本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具体
对价方案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05年6月24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股流通股将获得国有法人股支付的2.5股股份对价。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共支付
对价65,799,732股,支付对价后,国有法人股换取流通权,变为限售流通股。2007年7月
5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9,159,946股已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2008年12月29日,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415,040,322股已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2008年9月24日,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为130000000009735,截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787,952,533元。
根据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2009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07号)文件,核准本公司向冀中能源峰峰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峰集团”)发行229,670,366股、向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邯矿集团”)发行93,558,477股、向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发行45,260,726股购买相关资产,并于2009年12月8日完成
相关证券登记手续,本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1,156,442,102股。2010
年4月29日,本公司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截至2010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
1,156,442,102元。
根据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名称由“河北金牛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1月12日办理完成更名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本公司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1,156,442,102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
至2011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2,312,884,204元。
根据本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2014年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复(证监许可[2014]173号),本公司非公开发行405,228,758股A 股股票,每
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7.65 元/股。本次增资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致同验字[2014]第 110ZA015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
为2,718,112,962元。
根据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718,112,962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
转增3股,截至2015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3,533,546,850元。
本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设综合办公室、
组织人事部、纪委、党群工作部、财务部、法务风控部、资本运营部、规划发展部、
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地质测量部、通风部、机电部、企业管理部等部门,拥有
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邢台东庞通达煤电有限
公司、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沧州聚隆化工有限公司、邢台金牛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邢台景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冀中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冀能青龙煤业
有限公司、河北冀中邯峰矿业有限公司等10家子公司。
本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取得邢台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0007183116254的营业执照。
注册地:河北省邢台市
总部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注册资本:叁拾伍亿叁仟叁佰伍拾肆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闫云胜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能源行业、化工行业、建材行业等,主要从事煤炭开采、
加工及销售;PVC树脂、焦炭等化工产品生产及销售;玻璃纤维等建材产品生产及销
售。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批准。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
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以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
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部分金
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
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 持续经营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三、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的营业周期为 12 个月。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
币。
5.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 金额大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应收款
本期重要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核销 金额大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 单个项目的预算大于 2 亿元(含 2 亿元)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 1%以上
重要的投资活动项目 单项投资支付的金额大于 2 亿元(含 2 亿元)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款 金额大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预收款项 金额大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其他应付款 金额大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6.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
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
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
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
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
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
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
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
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
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
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
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
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
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
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
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
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