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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18:05:5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谨依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委托而制作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 3
声 明 ...... 4
正 文 ...... 6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6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 6
(二)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
(三)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及其核心业
务情况...... 7
(四)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大民事
诉讼或仲裁事项...... 9
(五)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9
(六) 收购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 5%以上权益的情况
...... 10
(七)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2
二、 本次收购目的及决定 ...... 12
(一) 本次收购的目的...... 12
(二)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13
(三) 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3
(四)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4
三、 本次收购的方式 ...... 14
(一) 收购方式...... 14
(二)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15
(三) 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5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 16
五、 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16
(一) 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计划...... 16
(二) 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16

(三) 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16
(四) 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16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计划...... 17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17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7
六、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7
(一) 上市公司独立性...... 17
(二) 同业竞争...... 18
(三) 关联交易...... 19
七、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20
(一)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
(二)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20
(三)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20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 20
八、 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1
九、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21
十、 结论意见 ...... 2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收购、本次 本次收购系深圳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清研控股 50%股权无偿划转
无偿划转、本次 指 至深投控、其余 50%股权无偿划转至深智城,约定由深投控对清研
交易 控股实施控制,深投控因此通过清研控股、通产集团合计控制力合
科创 50.11%股份
深投控、收购人 指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
深智城 指 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国资委全资子公

上市公司、力合 指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
清研控股 指 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力合科创 34.43%股份
深投控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深投控直接持股
通产集团 指 90%、深投控全资子公司国管公司持股 10%),持有力合科创 15.68%
股份
国管公司 指 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深投控全资子公司,持有通
产集团 10%股权
清研院 指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深圳市国资委 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产权无 指 深圳市国资委、深投控、深智城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签署的《国有
偿划转协议》 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法》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投控委托,就深圳市国资委将下属全资子公司清研控股股权无偿划转至深投控、深智城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收购管理办法》《16号准则》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目的编制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不能保证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未来任何时间可能发生或不发生修改、变更、失效等情形;
二、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本所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收购人如下保证,即收购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收购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七、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正 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根据深投控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深投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7566421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8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建锋
注册资本 3,318,6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和类金融
股权的投资与并购;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
经营范围 发经营业务;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与服务;通过重组整
合、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
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
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 2004-10-13 至 2054-10-13
成立日期 2004 年 10 月 13 日
深投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投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收购人100%股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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