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23 00:05:45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间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间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1、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 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 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2、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 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3、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 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
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三)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