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4-22 20:43:38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蒙草生态环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8月6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436 万股,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 人民币普通股 3436 万股,于 2012 年 9 月 27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优
先股 800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普通股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 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一般 种类的股份。
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
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
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
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优先股每 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由普通股及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1,604,242,081
先股构成。公司股份总数为1,612,242,081股, 股,均为普通股。
其中公司普通股1,604,242,081股,公司优先股
8,000,00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
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
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
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七)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 份的活动。
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
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
股份。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
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第(五)、第(六)项规定收 四条第(三)、第(五)、第(六)项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让或者注销。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中华人民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
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含优先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
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1)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
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
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起或当年不按
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表决
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每股
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
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
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
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
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
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每股
优先股股份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确定的计算及
调整方法折算后股份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
权。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当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拟审议本章程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遵循《公司
法》及本节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