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19:28:20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成立日期于
2000 年 9 月 19 日,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21 号 4 栋 1003 室。
首席合伙人:黄庆林。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 99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517 人,其中,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24 人。
中审华 2023 年经审计后的业务收入总额 8.2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总额 5.51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总额 7,650 万元。
中审华 2023 年审计的上市公司客户 23 家,收取的上市公司审计费用
1,848.8 万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2023 年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3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止 2023 年末,中审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为 2,600.88 万元、购买的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39,081.7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行政监管措施 3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1 次,均
已整改完毕。
最近三年,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 0 人次、行政处罚 2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7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2
人次、纪律处分 2 人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无诚信不良情况。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11 月 19 日,
先后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华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
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1)。
二、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审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审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审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和内控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和审核,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了中审华提交的审计计划书,与中审华对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在审计过程中督促中审华按照审计计划约定如期完成各项审计任务。
(三)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表现出了良好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