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亚通: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19:22:46
关于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48576.SZ 债券代码:24 怡亚 01
债券简称:148506.SZ 债券代码:23 怡亚 03
债券简称:148411.SZ 债券代码:23 怡亚 02
债券简称:148365.SZ 债券代码:23 怡亚 01
债券简称:148113.SZ 债券代码:22 怡亚 01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5 年 4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发行人”或“公司”)就存续公司债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则,以及发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下:
发行人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49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周国辉、莫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有关情况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主要内容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1、三会运作不规范
2021年至2023年,公司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记载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部分董监高未按照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无发言要点或内容存在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2、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完善
2021年至2023年,公司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档案进行确认;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记载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部分业务在货物出库当日确认收入,与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2021年至2023年,公司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中,未合理选取前瞻性调整系数;2022年,公司未及时确认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22年至2023年,公司将属于房地产行业子公司的预计销售住宅错误列报为在建工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和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
2021年,公司向股东借款事项未按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公告的部分战略合作协议后续未实际开展业务,但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财务核算、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相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9号)。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国辉、财务总监莫京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国辉、莫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责令改正决定》中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上述存续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存续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存续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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