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中科技: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22 18:55:35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本办法由证券事务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
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应业务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股东会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