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翰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5:30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2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2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4
第五章 内部审计权限......7
第六章 信息披露......8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8
第八章 法律责任......9
第九章 附则......10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公司财务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相关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对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日常工作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必
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具有关联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内部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年末就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核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合法、合规性;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特殊岗位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七)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部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内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披露;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