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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翰股份: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5:30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职责分工......1
第三章 审批权限......2
第四章 信息披露......4
第五章 附 则......5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地保护全体股东及潜在投资人的根本利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
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本办法所称的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三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的变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 公司在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出变更时,必须依据充分、理由合
理、内容真实,确保变更程序合法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下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提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根据相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则及具体操作制度的专项报告;按经董事会批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组织财务处理及核算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会计政策审核,有权要求计划财务部就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变更依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合理,内容是否真实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并审查批准相关信
息对外披露事宜,由证券法律部具体负责披露工作。
第九条 股东会负责具有重要影响的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的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对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出变更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把关,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经监管部门查实,公司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违规计提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况,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政策的变更: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相关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估计的变更:
(一)公司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
(二)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需要对原有会计估计作出修订;
(三)企业经营规模、市场形势等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会计估计进行修订等。
第十四条 当上述所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出现时,计划财务部
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依据、理由、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变更影响数
额等事项,报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送董事长。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发布的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变更作适应修订时,可直接修订,经董事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并在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专项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股东会(如适用)等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通知公司证
券法律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
照上条款披露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告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适用于需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应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会计
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
(一)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三)累积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未来新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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