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翰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4:57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2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3
第五章 风险控制......3
第七章 附则......5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
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或资管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 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第六条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
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机构,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筹
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年审、注销等。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根据需要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
文件进行拟定、审查,防范证券投资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法律部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并严格按照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证券法律部报告,公司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
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检查和
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对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