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克生物: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静-已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1:55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范要求,尽职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的各个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人因任期届满,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现将 2024 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静,女,汉族,1965 年 6 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学
位。1987 年 7 月至 1992 年 4 月,就职于吉林财贸学院会计系,任专业会计教
师;1992 年 5 月至 2009 年 8 月,就职于长春税务学院会计系,任财务管理教
研室主任;2009 年 9 月至 2016 年 12 月,就职于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审
计系主任;2017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教师;2016 年 4
月至今,任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12 月,
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2 月,任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法》
要求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4 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投票情况
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反对(票) 弃权(票)
刘静 7 7 0 0 0 0
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会,各独立董事应当出席 2 次股
东会,我全部出席了 2 次股东会。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期内,我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2024 年度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3 次,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我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任职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战略委员会 3 --
审计委员会 5 5
提名委员会 1 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注:“--”代表本人非该委员会成员。
(二)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我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通过考察和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定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报告;重点关注公司在产品研发、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经营活动;同时就公司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与高管人员作深入探讨。参加公司 2024 年总结表彰活动,现场感受公司企业文化。
我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参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2024 年 2 月,与公司内控部总监通过现场调研与访谈的方式,围绕公司 2023年年度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讨论与沟通;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有效沟通,就 2023 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审定后基本数据、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通过上述沟通交流,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向现场参会股东汇报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报告,并与参会股东进行交流沟通;此外,积极参与公司2023 年度、2024 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以及 2024 年吉林辖区上市公司网上集体业绩说明会,通过网络在线问答互动的形式,就投资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无违规关联交易情况,也无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
期报告,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2024 年 4 月 20 日、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 号文)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实际经营需要,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的充分了解,以及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本人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于 2024 年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我恪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筛选并提名了具备相应职业素养、学历背景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合适人选,为新一届董事会的组建奠定基础,同时,我对每位候选人的详细信息进行了细致审查,确保了董事会换届工作的合规性和人选的适宜性。本人审核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认为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2024 年度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发生改聘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 年度任职期内,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本事项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价值、任职能力及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本次绩效考核结果如实的反映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效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