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华材料: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20:56:14
证券代码:831526 证券简称:凯华材料 公告编号:2025-011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4 月 18 日
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
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66,281,427.73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62,774,311.7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2,70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8,270,0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监事会意见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 2024 年
年度权益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监事会同意《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的第二节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经全体股东表决同意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应当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