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阅科技: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18 20:26:46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预期,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企划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 企划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公司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企业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始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相关方
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提升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客观中立、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保证公平性,保障公司发布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五章 舆情的处置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或所属企业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相关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信息疏导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的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使市场能够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减少误解与误判,防止网上热点事件的扩大化。
(四)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同时,在依法遵循信息披露原则下,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